多部门发布幼儿园收费新政 促进学前教育普及优质发展
更新时间: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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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有效降低人民群众保育教育成本,并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通知》坚持学前教育公益属性定位,通过规范收费项目、分类完善收费管理方式、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健全政策评估优化机制、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收费行为监管等措施,促进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更好发挥收费政策对优质普惠供给的牵引作用。
《通知》明确,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开设托班的可收取保育费。保教费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保育费指托班为2—3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为儿童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指为方便儿童在园生活,代收代付的费用。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及财政保障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在收费管理方面,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公办幼儿园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供需合理确定,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需加强监管,并可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
《通知》强调,各地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以成本监审或调查为基础,扣除政府投入和社会无偿捐赠后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机构性质及服务类型,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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