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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地库杀害发小案二审结束未当庭宣判,边缘性人格障碍是否影响刑责引关注

更新时间:2026-10-08 浏览量: 

诊断为边缘性人格障碍,是否就意味着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

接受采访的刑事律师表示,两者不能简单画等号。边缘性人格障碍属于医学上的人格障碍范畴,而刑法对于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还需要结合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进行判断。

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才涉及相应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是否患有某种精神障碍,与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本案此前的司法鉴定结论明确认为,徐某在实施相关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也重点分析了其案发前的一系列行为,包括准备作案工具,进行踩点和蹲守以及规划逃跑路线等。

从法院此前披露的认定来看,这些行为被作为判断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重要依据。法院认为,徐某的作案并非临时起意,而是经过较长时间准备,相关行为能够反映其对犯罪行为及后果具有相应认识和控制能力。

一审法院因此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最终依法判处死刑。法院同时指出,虽然徐某存在坦白情节,但结合案件整体情况,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10月8日二审庭审结束后,朱先生家属表示,希望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家属此前也表示,对于徐某的行为难以接受和原谅。

案件目前尚未当庭宣判,最终裁判结果仍应以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这起案件受到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涉及一个容易被公众混淆的问题:医学诊断与刑事责任能力并不能直接画等号。一个人是否存在人格障碍,需要依据专业医学标准判断;而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则需要依据司法鉴定以及具体犯罪行为,综合判断其在案发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随着二审审理结束,案件后续裁判结果以及法院对于相关辩护意见的最终认定,也将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


文章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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