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阳企业主信访索车费案 二审维持寻衅滋事罪判决
更新时间: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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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访路上收取镇干部“报销”车费4300元,安徽凤阳县企业主周贤高一审被认定犯寻衅滋事罪,但免予刑事处罚。2025年12月23日,滁州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显示,周贤高为安徽松涛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负责人,其养殖场位于凤阳山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按政府规划需关停拆除。周贤高对政府多次评估价格不满,多次向各级信访部门反映问题。
2022年1月20日,周贤高前往北京信访途中提出,如不允许其前往,将报销此前三次信访的车费4300元。为劝返周贤高,镇政府工作人员李子文通过微信将该车费支付给周贤高,后者才停止行程。
一审法院认定,周贤高在信访过程中以访施压,强拿他人财物4300元,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引起法学界关注。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认为,周贤高行为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强拿硬要”,基层政府部门不能成为个人强拿硬要的对象。然而,滁州中院认为,周贤高通过信访施压索取车费的事实清楚,与被害人陈述相符,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审裁定书指出,周贤高的信访行为虽合法,但在索取4300元车费过程中形成施压事实,其行为性质明确,证据充分。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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